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1个要点(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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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1个要点(2018年第1期)
1.执行立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存在任职回避的情形,执行法院应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不影响立案的效力,被执行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立案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执行法院虽未及时送达评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但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公开竞价,拍卖过程公开、透明,亦无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害,复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应予驳回。
——(2017)粤执复36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3.执行法院拍卖处置的房屋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的,拍卖所得款无需为其扣除5-8年租金。
——(2018)粤执复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财产刑执行中,被执行人的配偶经执行法院通知,拒不对共有财产析产,又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等额共有情形,执行法院可以拍卖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等额份额;其配偶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予驳回。
——(2018)粤执复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5.案外人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案外人不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2018)粤执复15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6.执行依据已判决涉案股权属于申请执行人所有并应予交付,案外人又以涉案股权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排除交付的执行异议,其异议的目的并非排除执行,而是排除、否定生效判决,其提出异议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1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异议人虽然提出执行违法,但既非基于其合法权益受到该执行行为侵害,亦非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益而请求排除执行,其异议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2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8.执行依据判决按月清偿债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对保全冻结的存款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部分予以解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执行的原则。
——(2018)粤执监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9.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2018)粤执监1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0.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在执行程序中追加。
——(2018)粤执监2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1.再审调解书约定条件成就时仍需执行原判决且未排除其他调解内容的执行,执行依据是再审生效的调解书;当条件成就时,除执行原判决外,还应执行再审调解书确定的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18)粤执监24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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